《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通过的第一部税法,对于健全税收法律体系、提升税收法律层级、建立现代税收制度意义重大。其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性、整体性、技术性,对于制定或修改其他税法都具有引领和示范效应。环境保护税也是新开征的税种,其立法宗旨和功能定位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建设绿色税制的代表性税种,对于规范企业排污行为、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建设美丽中国,将发挥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在按照党中央部署,重点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2018年1月1日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可谓恰逢其时,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必将大有作为。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全面细化和保障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综合性配套法规,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税制要素,规范减免税适用条件,建立分工协作的征管机制,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争议,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一是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税制要素的具体含义和范围。环境保护税法对税制要素的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实施条例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细化和补充。例如,实施条例明确了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明确了规模化养殖如何缴税,界定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含义,明确了固体废物排放量的含义及在何种情形下直接以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排放量,明确了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应分别计征,以及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等。二是规范了税收减免的适用条件。减免税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纳税人加大节能减排投入、自觉矫正污染行为的重要税收政策工具。实施条例明确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浓度值的计算方法以及适用减税的条件。三是细化了分工协作的征管工作机制。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需要税务、环保等主管部门的分工协作才能完成,对部门配合作出如此高要求在我国各个税种的征收中还是第一次,有必要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征管机制做出明确具体规定,以防止职责不清和征管漏洞。实施条例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职责范围、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各自向对方交送信息的内容、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辖争议的处理办法、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具体情形、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配合机制等。

需要指出的是,环境保护税法的有效实施需要一系列健全的配套规定,实施条例只是一个综合性的配套法规,仍然需要其他更为专门和细化的配套规定。例如,如何更好地规范地方授权立法和减免税,防止不当税收竞争;制定统一规范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规范;制定征管分工协作工作机制的办法、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标准和工作规范等。因此,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应当及时开展跟踪评估,加快出台中央和地方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合法、公平、规范和有效。(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教授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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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
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解读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