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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1.01

原标题: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为更好地服务现代化都市区建设,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启动《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工作。本次修订坚持整体提升、重点突破、优化配置、确保绩效,为实现科技创新补短板三年行动计划提供政策支撑。

二、制订依据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在《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基础上进行修订。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

大力推进招院引所。对新建或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协议给予资助。对国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在金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最高1亿元的资助。对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由社会捐赠、民间资本的建设科学实验室,予以最高1亿元资助。

打造高能级创新平台。对金华科技城共建项目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建金华科技城的若干意见》执行。对列入省、市级创建名单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在3年建设期内,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创建经费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器20万元奖励。

积极培育创新主体。对新认定、首次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省级农业科技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民营企业自建或参股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使用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给予购置经费50%的资助,5年内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孵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孵化一家给予研发机构2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经审核确认年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5%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加大创新券实施力度。创新券应用范围扩大到G60科创走廊等城市,支持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依托创新载体开展创新活动,所需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

支持竞争性研发攻关。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每项最高资助500万元,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资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资助50万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按上级要求配套。

推进成果交易转移转化。科技大市场运营机构实际成交技术交易额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超额部分给予1%的奖励、最高50万元。高校院所在金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的,当年给予20万元资助;以后年度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激励创新创业。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每年评选一批科技婺商。

强化科技金融服务。设立科技投资风险基金10亿元以上,加大对种子期、苗圃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力度。稳步扩大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规模,用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保险和担保费资助。科技信贷所需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四、施行日期和适用范围

本《若干意见》自2019年 月 日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金华市区。

五、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金华市科技局。

2.联系方式:0579-82469791。